电子书必须增进我们的自由,而不是损害它
理查德·斯托曼 著我爱《耶和华的契约》,我也乐于见到其他人和我一样喜欢它。这些年来我把它借出过至少六次。印刷版的书可以让我们反复出借。
但是,对于大多数商业电子书我却不能这么干。它 “不允许”。如果我试着不遵守规矩,电子书阅读器里会有一个叫做数字限制管理(简写为 DRM )的恶意功能限制你的阅读,所以简单地这么做是不行的。电子书是加密的,以至于只有具有恶意功能的私有软件才能显示它们。
许多其他我们读者已经适应的习惯对于电子书来说也是 “不允许的”。就以亚马逊 “Kindle”(“Swindle” 是个更合适的名字)为例,用户不能使用现金匿名地购买一本书。“Kindle“ 书籍通常只由亚马逊提供,同时亚马逊让用户标明他们自己的身份。这样,亚马逊就知道了每位用户读过哪本书。在诸如英国这样的国家,你可能 因为拥有一本禁书而被起诉,这可比设想的奥威尔现象要可怕得多。
更进一步,在你读过一本电子书后你不能出售它(如果亚马逊大行其道,那些我一个下午能逛许多家的旧书店就将成为历史)。你也不可以把它送给你的朋友,因为按亚马逊所说,你从来不曾真正拥有一本书。亚马逊要求用户签署的最终用户许可证协议(“EULA”)里就是这么规定的。
你甚至不能确保明天它还在你的机器上。在 “Kindle”上阅读1984的人们,也有一个奥威尔式的体验:他们的电子书在他们的眼前消失,只因为亚马逊使用了一种叫做 “后门” 的恶意软件来远程删除这些书籍(虚拟焚书;这就是 “Kindle” 的含义么?1)。不过不用担心,亚马逊承诺再也不这么做了,除非是奉国家之命。
对于软件来说,要么用户控制程序(这类软件就是 自由的),要么程序控制用户(非自由的)。亚马逊的电子书政策模仿了非自由软件的分发方式,但它们俩之间的关系还不止于此。这些如上所述的 恶意软件特性 通过非自由软件施加于用户。如果一个自由软件有像这样的恶意功能,一些有编程能力的用户可以移除它们,然后向其他所有用户提供修正后的版本。用户不能修改非自由软件,这使得它成为 向公众滥施淫威的理想工具。
任何像这样对于我们自由的侵夺都是我们说不的一个充分的理由。如果这些政策只限于亚马逊,我们还可以绕过它,但是其他电子书出版商的政策都大同小异。
最让我感到担忧的是失去纸质书这个选项。卫报已经宣称 “只能数字阅读”:换句话说,书籍只能靠牺牲自由去获取。我不会阅读任何以这种代价换来的书。从现在开始五年后,对于大多数书籍来说,未经许可的副本是不是唯一在道德上可以接受的副本呢?
不过事情不一定会朝着那个方向发展。通过互联网匿名支付,付费下载无 DRM、无 EULA 的电子书会尊重我们的自由。实体书店可以用现金向我们出售电子书,就像存放在 CD 里的数字音乐在音乐行业极富侵略性地推行如 Spotify 这样的带 DRM 限制服务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买到。实体 CD 店必须面对昂贵的库存成本负担,但是实体电子书店可以把副本写入你的 USB 记忆棒。唯一的库存是卖给您的 USB 记忆棒,如果您需要的话。
关于它们限制电子书的做法,出版商给出的理由是防止用户分享副本。他们说这是为了作者着想;但是即便这么做真的是服务于作者的利益(对于特别有名的作者,事情或许是这样的),这也不能成为 DRM、EULA 或是数字经济法案剥夺读者分享(自由)的辩护理由。事实上,除去那些非常有名的作者,版权系统对它所支持的作者表现得很不好。其他作者的首要利益是要更为人所知,分享他们的作品对于他们和读者来说都是有益的。为什么不选择一个能做得更好而且容许分享的系统呢?
如果以下三点得以满足,那么对于存储设备和互联网连接征税——与大多数欧洲国家正在执行的总路线一道——可以更好地完成这项任务。这笔钱应该由国家依法收集并且发放,不能经由任何收费协会。它应该分发给所有作者,而且我们决不允许任何公司从他们那里拿走这笔钱。这笔钱的发放应该基于滑动折算,而不是与流行度成线性比例。我建议采用每个作者流行度的立方根:如果 A 的流行度是 B 的八倍,A 的收入就是 B 的两倍(而不是 B 的收入的 8 倍)。这足以支撑多少还有点流行度的一般作者,而不是只让少数明星大腕赚个盆满钵满。
另一种体系是在电子书阅读器上放一个按钮以便读者可以给作者打赏一笔小钱(在英国的话,这笔钱大概是 25 便士)。
分享是好事,在数字技术的支持下,分享是便易的。(我是指对于精准拷贝的非商业再分发)所以,分享理应合法,而且阻止分享不能成为让电子书禁锢读者的借口。如果电子书意味着读者的自由必须在增进和损减中二选一,我们必须要求增进。
这篇文章原载于卫报, 于2012年4月17日发表, 原题为 “技术应该帮助我们分享,而不是限制我们”,并带有一些意料之外的修订。这个版本整合了部分修订,同时恢复了部分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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