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针对英文原版页面的中文翻译。

《自由软件,自由社会:理查德·马修·斯托曼选集》的引言

每代人都有它的哲学家—一位能够把握时代想象力的作家或艺术家。有时这些哲学家被认为是这样的;通常要几代人之后,他们的时代关联才会变成现实。但是无论是否被人们认识,一个时代由说出其理想的人作为标志,不管是通过吟诗还是在政治运动的风暴中。

我们这一代有一位哲学家,他既不是艺术家,也不是专业作家,而是一位程序员。理查德·斯托曼在MIT的实验室参加工作,他是操作系统软件的程序员和设计师。作为程序员和设计师的他,创立了一项在这个日益由“代码”决定的世界里争取自由的运动,以此开始了他在公众生活舞台上的职业生涯。

“代码”是让计算机运行的技术。代码是指挥机器运转的指令的集合,要么写在软件里,要么烧在硬件里,首先是用词语写出的。这些机器—电脑—日益决定和控制着我们的生活。它们决定电话如何连接、电视上播放什么。它们决定视频能否能通过宽带连接流式传输到计算机。它们控制计算机向它的制造商汇报什么。这些机器管理我们,而代码管理这些机器。

我们应该对这些代码应该有如何的控制?怎样的理解?应该有什么样的自由来和它对我们的控制相对应?什么权力?

这些问题是斯托曼生活中的挑战。通过他的作品和谈话,他让我们认识到了保持代码“自由”的重要性。自由的意思不是代码作者不能得到报酬,而是指编程人员制造的控制力对任何人都是透明的,任何人都有权力拿走该控制,并将之修改成他或她认为合适的结果。这就是“自由软件”。“自由软件”是对这个用代码构造的世界的一个回答。

“自由”。斯托曼抱怨自己的这个词语的模糊含义。没有什么可抱怨的。困扰迫使人们去思考,“自由”这个词汇非常令人困惑。让现代美国人听起来,“自由软件”听起来是乌托邦式的、不可能的。没有什么东西是,甚至连午餐也不是,免费的,控制着世界的最重要机器的最重要词语怎么能够“免费”呢?一个理性的社会怎么会渴求这样的理想呢?

但是单词“Free”的奇怪含义是我们的诠释,而不是这个词汇本身的诠释。“Free”有很多不同的含义,其中只有一个意思是和“价格”相关。“free”这个词汇更本质的一个意思是“自由”,就是在“言论自由”这个词语里面、或者可能更恰当地说,是在“自由劳动力”里面的意思。并不是指免费,而是指有限制地被别人控制的自由。自由软件是透明的控制,对修改开放,就像自由的法律,或者像“自由社会”的法律一样是自由的,因为他们的控制是为人所知的、而且对修改开放。斯托曼的“自由软件运动”通过让代码“自由”,使尽可能多的代码透明,并且可以改变。

其实现机制是一种极其聪明的叫作“copyleft”的手法,它通过一种叫GPL的许可证实现。通过版权法的权力,“自由软件”不仅保证它保持开放、可以修改,而且其他使用“自由软件”的软件(这在技术上属于“派生作品”)也必须是自由的。如果你使用并改编了一款自由软件程序,然后向公众发布了修改版,那么修改版必须和原版一样自由。要么是GPL,要么是侵犯版权法。

“自由软件”,和自由社会一样,有它的敌人。微软开展了一场对GPL的斗争,警告所有人GPL是一种“危险的”许可证。不过,它说的危险性很大程度上是幻想。还有人反对GPL坚持修改版必须自由的“强迫性”。但是一项前提并不能是强迫性的。如果微软拒不允许其用户不支付(假定)数百万美元而发布它的Office产品的修改版不算强迫的话,那么GPL坚持自由软件的修改版也是自由的也不能算是强迫。

还有人认为斯托曼的要求太极端,但这并不极端。实际上,简明地看,斯托曼的工作是对代码时代之前的传统世界所创造的自由的简单翻译。“自由软件”能够保证在代码控制的当今世界和代码之前的传统世界一样自由。

例如,一个“自由社会”受法律约束,但是任何自由社会的法律约束都有限制:没有哪个将其法律保密的社会可以称作是自由的。没有哪个将其法规向被约束者隐藏的政府能够在我们的传统下立足。法律控制人们,但是仅当其可见时才是公平的。只有其条款为人所知,而且能够由被约束者或被约束者的代理人(律师,立法者)控制时,法律才是可见的。

法律的这种状况超出了立法工作本身。考虑一下美国法院对法律的实施。当事人雇用律师来提升其利益,有时候这种利益通过诉讼得以提升。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写出案情,这些案情反过来影响法官写下的意见。这些意见决定谁能够在案件中获胜,或者某条法律是否能够和宪法一致。

这个过程中的所有材料都是斯托曼所指意义下的自由。诉讼案情摘要是公开的,别人可以自由使用。论据是透明的(这不同于说它们是好的),推理可以无须得到原律师允许而被拿走。它们产生的观点可以在以后的案情摘要里面引用,并可以复制或综合进别的案情摘要或意见中。美国法律的“源代码”在设计上和原则上,对任何使用它的人都是开放和自由的。拿律师来说——通过重复使用以前发生的案件,一个伟大的案情摘要就获得了创造力,这是衡量摘要的方法。原始资料是自由的;创新和经济秩序在其上建立。

自由代码(这里我指自由的法律代码)形成的经济秩序并没有饿死律师。尽管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和复制他们做成的东西,律师事务所仍然有足够动机来作出好的案情摘要。律师是能工巧匠,他/她的产品是公开的。但是这种工艺不是慈善行为。律师得到收入,公众并未要求不给这种工作报酬。相反,通过后来的工作补充以前的工作,这种经济繁荣起来。

我们可以想象一种不同的法律实施方法——保密的案情和论据;只有结果没有论证的判决。警方持有而不向别人发布的法律。不解释条令而实行的法规。

我们可以想象这个社会,但是我们无法想象称其为“自由”。不管这样的社会是否能更好地或者更有效地分配能动性,这个社会不能称为是自由的。自由的理想,在自由社会生活的理想,要求的不只是高效的应用。相反,开放和透明是建立自由社会法律体系的限制条件,而不是如果对领导有利就添加进来的可选项。由软件代码控制的生活不应该比这个更不自由。

写代码不是诉讼,它更好,更丰富,更有建设性,但是就对于创造性和动机不依赖于对其创造的产品的完全控制来说,法律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像爵士乐、小说、或者建筑一样,法律基于以前的作品建立。这种添加和改变一直是创新的来源。自由社会应该像这样保证,其最重要的资源保持自由。

这本书首次收集了理查德·斯托曼的著作和演讲,并使它们的微妙和能力得以清晰地展现。这些文章跨度很大,从版权到自由软件运动的历史。它们包含许多不为人熟知的论据,在这些论据中,有一个对解释数字世界版权的变化局面特别有远见的说明。它们为希望理解这位最强大的人的思想的人提供了资源—他强在理想、强在热情、强在正直,即使他在别处无能为力。它们将启迪那些接受这些理想、并在其上继续创新的人。

我不太了解斯托曼,但是我知道他是一个很严厉的人。他有紧迫感,常常不耐烦。他可以对朋友像对敌人一般怒火三丈。他很强硬,不屈不挠,同时又很有耐心。

当我们的世界最终理解了代码的威力和危险时—当它终于认识到代码和法律、政府一样,必须透明以保持自由时—我们再回首看着这位强硬和不屈不挠的程序员时,发现他为之奋斗的景象终于实现:一个自由和知识在其编辑者手中得到流传的世界。我们将认识到没有其他人通过其言行,为了能够尽可能使得下一个社会获得自由而作出斯托曼这样的贡献。

然而,我们还没有获得自由。我们在保护它的时候很可能失败,但是,不管成败如何,这些文章都展示了这个自由。在产生这些演讲和著作的生命里,有着对所有象斯托曼一样为自由而战的人的鼓舞。